认证收藏家准入规则

版本:v1.1

前言

本规则规定在胶东收藏平台申请成为认证收藏家的条件、材料、审核标准与程序。

本规则在平台公开展示,任何人可自行对照本规则判断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认证的性质)

认证收藏家是平台对申请人收藏者身份所作的信息确认。

该确认仅指向申请人的身份与收藏经历,不指向申请人所展示藏品的真伪、年代、材质、作者或来源。平台不对藏品真伪作出任何认定,不提供鉴定服务,不承担鉴定与真伪担保责任。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通过平台入驻申请入口提交认证申请的自然人。

第三条(公开与一致性)

本规则全文公开。审核结论依据本规则作出。相同情形应当得到相同结论。

第四条(不溯及)

本规则适用于公布之后提交的申请。公布之前已通过的认证,按平台当时的审核口径处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五项:

第六条(地区范围)

胶东地区的可选值限于:烟台、威海、青岛、招远、莱州。

不属于上述地区的,暂不受理。

第七条(收藏经历)

平台不设入行年限下限。申请人如实填写收藏起始年份即可。

第八条(个人简介)

个人简介为必填项,不少于 100 字、不多于 1000 字。内容应当说明本人的收藏经历、收藏方向或藏品来源。

第九条(代表性藏品)

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一件代表性藏品作为申请材料。

未提交代表性藏品的,申请不予通过。

第十条(申请材料清单)

姓名

是 · 不超过 50 字,与本人身份一致

所在地区

是 · 限于第六条所列地区

收藏起始年份

是 · 1900 年至提交当年之间

个人简介

是 · 100–1000 字

收藏方向

否 · 从平台已有分类中选择,可多选

联系电话

否 · 用于审核期间的联系

微信号

否 · 用于审核期间的联系

代表性藏品

是 · 名称必填;图片 3–8 张;可填年代、材质、尺寸、品相、简介

藏品来源合法性承诺

是 · 阅读《藏品来源合法性承诺书》全文后勾选确认

联系方式公开意愿

否 · 默认不公开;可选择公开手机号或微信号

第十一条(材料要求)

第三章 审核标准

第十二条(通过条件)

申请同时满足以下五项的,予以通过:

第十三条(驳回情形)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予以驳回:

第十四条(不作为驳回理由的事项)

平台不对以下事项作出判断,也不以此驳回申请:

第十五条(审核人)

审核由平台指定人员执行。

审核人不得对自己的申请作出审核结论。审核人本人提交的申请,应当由平台其他人员复核;确无其他人员的,应当在内部记录中注明该申请由本人提交、本人审核,并完整留存申请材料与审核过程。

第十六条(驳回原因)

驳回时应当填写驳回原因,写明不符合第十二条哪一项,或符合第十三条哪一项。驳回原因对申请人可见。

第十七条(重新申请)

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修改材料后重新申请。平台不限制重新申请的次数与间隔。

第四章 审核程序与时限

第十八条(提交)

申请提交后进入待审核状态。审核期间不接受同一账号的重复提交。

第十九条(时限)

平台在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条(进度与结果告知)

申请人可在平台"申请状态"页面查看审核进度、审核结论与驳回原因。

第五章 认证通过后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权利)

第二十二条(义务)

第二十三条(发布行为)

认证收藏家的藏品发布行为,适用平台《藏品发布规则》。

第二十四条(费用)

认证与展示的相关费用,按平台届时公布的会员服务条款执行。

在平台开始收费之前,不向认证收藏家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认证的变更、撤销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信息变更)

认证收藏家可以随时更新个人资料、收藏方向与联系方式公开意愿。

第二十六条(撤销情形)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平台可以撤销认证:

存在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平台应当同时下架相关藏品,并留存处置记录。

第二十七条(撤销的后果)

认证被撤销后,收藏家主页与所发布藏品下线,账号保留。可按本规则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主动退出)

认证收藏家可以申请退出认证。退出后主页与所发布藏品下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规则修订)

本规则由平台修订并公布,修订后适用于新提交的申请。

第三十条(生效)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