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收藏家准入规则
版本:v1.1
前言
本规则规定在胶东收藏平台申请成为认证收藏家的条件、材料、审核标准与程序。
本规则在平台公开展示,任何人可自行对照本规则判断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认证的性质)
认证收藏家是平台对申请人收藏者身份所作的信息确认。
该确认仅指向申请人的身份与收藏经历,不指向申请人所展示藏品的真伪、年代、材质、作者或来源。平台不对藏品真伪作出任何认定,不提供鉴定服务,不承担鉴定与真伪担保责任。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通过平台入驻申请入口提交认证申请的自然人。
第三条(公开与一致性)
本规则全文公开。审核结论依据本规则作出。相同情形应当得到相同结论。
第四条(不溯及)
本规则适用于公布之后提交的申请。公布之前已通过的认证,按平台当时的审核口径处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五项:
- 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已注册胶东收藏平台账号并完成微信授权;
- 所在地区属于本规则第六条所列范围;
- 收藏起始年份如实填写,不早于 1900 年,不晚于提交当年;
- 已阅读并签署《藏品来源合法性承诺书》。
第六条(地区范围)
胶东地区的可选值限于:烟台、威海、青岛、招远、莱州。
不属于上述地区的,暂不受理。
第七条(收藏经历)
平台不设入行年限下限。申请人如实填写收藏起始年份即可。
第八条(个人简介)
个人简介为必填项,不少于 100 字、不多于 1000 字。内容应当说明本人的收藏经历、收藏方向或藏品来源。
第九条(代表性藏品)
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一件代表性藏品作为申请材料。
未提交代表性藏品的,申请不予通过。
第十条(申请材料清单)
姓名
是 · 不超过 50 字,与本人身份一致
所在地区
是 · 限于第六条所列地区
收藏起始年份
是 · 1900 年至提交当年之间
个人简介
是 · 100–1000 字
收藏方向
否 · 从平台已有分类中选择,可多选
联系电话
否 · 用于审核期间的联系
微信号
否 · 用于审核期间的联系
代表性藏品
是 · 名称必填;图片 3–8 张;可填年代、材质、尺寸、品相、简介
藏品来源合法性承诺
是 · 阅读《藏品来源合法性承诺书》全文后勾选确认
联系方式公开意愿
否 · 默认不公开;可选择公开手机号或微信号
第十一条(材料要求)
- 所有材料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应当真实、准确;
- 代表性藏品图片应当为申请人自行拍摄,不得使用他人图片或网络图片;
- 联系电话与微信号仅用于审核期间的联系,以及通过认证后按申请人自选的公开意愿对外展示;
- 申请人应当能够说明代表性藏品的取得途径。确有书面凭证的,可以一并提交;书面凭证不作为通过的必备条件。
第三章 审核标准
第十二条(通过条件)
申请同时满足以下五项的,予以通过:
- 所在地区属于第六条所列范围;
- 个人简介不少于 100 字,且内容与收藏有关;
- 收藏起始年份已如实填写;
- 已提交代表性藏品,图片为本人拍摄,且不少于 3 张;
- 已签署《藏品来源合法性承诺书》。
第十三条(驳回情形)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予以驳回:
- 所在地区不在第六条所列范围内;
- 个人简介不足 100 字,或内容与收藏无关;
- 未提交代表性藏品;
- 代表性藏品图片为网络图片、他人图片,或与他人的藏品明显重复;
- 材料存在明显虚假或前后矛盾;
- 同一自然人以多个账号重复提交;
- 留存的联系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
- 未签署《藏品来源合法性承诺书》。
第十四条(不作为驳回理由的事项)
平台不对以下事项作出判断,也不以此驳回申请:
- 藏品是否为真品;
- 藏品的年代、材质、作者是否与申请人描述一致;
- 藏品的市场价值高低;
- 申请人的收藏品类是否属于平台的热门品类;
- 申请人藏品数量的多少。
第十五条(审核人)
审核由平台指定人员执行。
审核人不得对自己的申请作出审核结论。审核人本人提交的申请,应当由平台其他人员复核;确无其他人员的,应当在内部记录中注明该申请由本人提交、本人审核,并完整留存申请材料与审核过程。
第十六条(驳回原因)
驳回时应当填写驳回原因,写明不符合第十二条哪一项,或符合第十三条哪一项。驳回原因对申请人可见。
第十七条(重新申请)
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修改材料后重新申请。平台不限制重新申请的次数与间隔。
第四章 审核程序与时限
第十八条(提交)
申请提交后进入待审核状态。审核期间不接受同一账号的重复提交。
第十九条(时限)
平台在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条(进度与结果告知)
申请人可在平台"申请状态"页面查看审核进度、审核结论与驳回原因。
第五章 认证通过后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权利)
- 在平台发布与管理藏品;
- 拥有独立的收藏家主页;
- 展示认证收藏家标识;
- 按平台既定规则展示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义务)
- 保证所发布藏品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虚构年代、材质、来源;
- 不得在平台内从事交易撮合、代购、代售;
- 不得发布与收藏无关的内容;
- 联系方式变更时及时更新;
- 保证所发布藏品来源合法,不发布法律禁止买卖的文物;
- 知悉或怀疑所持藏品属于法律禁止买卖情形的,不发布、立即下架并告知平台;
- 配合平台的日常核查。
第二十三条(发布行为)
认证收藏家的藏品发布行为,适用平台《藏品发布规则》。
第二十四条(费用)
认证与展示的相关费用,按平台届时公布的会员服务条款执行。
在平台开始收费之前,不向认证收藏家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认证的变更、撤销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信息变更)
认证收藏家可以随时更新个人资料、收藏方向与联系方式公开意愿。
第二十六条(撤销情形)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平台可以撤销认证:
- 申请材料存在虚假;
- 所发布藏品信息严重失实;
- 利用平台从事交易撮合或违法活动;
- 长期不发布藏品且无法取得联系;
- 发布法律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藏品来源违法。
存在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平台应当同时下架相关藏品,并留存处置记录。
第二十七条(撤销的后果)
认证被撤销后,收藏家主页与所发布藏品下线,账号保留。可按本规则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主动退出)
认证收藏家可以申请退出认证。退出后主页与所发布藏品下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规则修订)
本规则由平台修订并公布,修订后适用于新提交的申请。
第三十条(生效)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