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来源合法性承诺书
版本:v1.01
一、我理解的事项
第一条(平台性质)
我理解胶东收藏是一个民间收藏展示与交流平台。平台展示收藏家自行发布的信息,向浏览者提供收藏家的联系方式,由浏览者与收藏家自行联系。
第二条(平台不作认定)
我理解平台不提供鉴定服务,不对我发布藏品的真伪、年代、材质、作者、价值、来源作出任何认定或担保。
我理解平台对我的认证,仅指向我的收藏者身份与收藏经历,不指向我所展示藏品的真伪。
第三条(平台不参与交易)
我理解平台不参与交易:不标价、不代收货款、不抽取佣金、不撮合成交。
我与浏览者之间的一切联系与往来,由我自行判断、自行决定、自行负责。
二、我的承诺
第四条(来源合法)
我承诺:我在胶东收藏发布、展示的每一件藏品,其取得途径均属合法。
就属于文物的藏品而言,其取得途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 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 从文物销售单位购买;
- 通过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 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 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就不属于文物的一般旧物,我同样承诺其非因盗掘、盗窃、走私或者其他违法方式取得。
第五条(不发布禁止买卖的文物)
我承诺不在胶东收藏发布下列文物:
-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家允许流通的除外)。我理解地下、内水、领海出土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农田、河道、工地挖出的器物,不属于我个人可以取得的范围。
- 从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上取下的构件与附属物,包括壁画、石雕、砖雕、木构件、瓦当、脊兽、门墩等。
- 已被博物馆或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登记入藏的珍贵文物(含民办博物馆藏品)。
- 来源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文物,具体包括:公安机关或文物行政部门通报、公告的被盗文物;盗掘所得;走私所得;我无法说明合法取得途径的文物。
- 外国政府或相关国际组织按国际公约通报的流失文物。
第六条(如实描述)
我承诺对所发布藏品的名称、年代、材质、尺寸、品相、作者及来源的描述,均出于本人认知、如实填写,不虚构、不夸大、不隐瞒重大瑕疵。
我理解这不等同于对真伪作出担保。但我不得在明知为仿品、复制品、修补件或后配部件的情况下,仍以真品名义描述。
第七条(四不承诺)
我承诺在平台内不实施下列行为:
- 标价出售;
- 代收货款;
- 向平台或其他收藏家抽取佣金;
- 请求平台代为撮合成交。
第八条(配合核查)
我承诺配合平台的日常核查。
平台要求我就某件藏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时,我将如实说明该件藏品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与取得对象;确有书面凭证的,一并提供。
我理解平台不要求我对每件藏品都提供票据,但要求我能说明来源。
第九条(主动报告)
我承诺在知悉或怀疑自己持有、拟发布的藏品属于第五条所列情形时,不发布、立即下架,并主动告知平台。
三、违反承诺的后果
第十条(平台可采取的措施)
我理解并同意:如我的承诺存在虚假,或我违反本承诺书,平台有权按其公布规则采取下列措施,且无需事先征得我同意:
- 下架相关藏品;
- 在平台上移除相关内容;
- 暂停或撤销我的认证收藏家身份;
- 将我的主页与全部藏品下线;
-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将相关材料移交有权机关。
第十一条(责任承担)
因我的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给平台、浏览者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我承担相应责任。
四、签署
第十二条(效力期间)
本承诺书自我签署之日起对我生效,并持续有效。
我理解胶东收藏可能修订本承诺书。修订后平台将以显著方式告知我;我继续在平台发布藏品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版本。
第十三条(确认)
我确认已完整阅读并理解本承诺书全文,自愿作出上述承诺。
附一:法条原文对照
正文第五条用白话重述了《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对照如下:
第 1 项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第 2 项 从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上取下的构件与附属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第 3 项 已被文博单位登记入藏的珍贵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第 4 项 来源说不清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告的被盗文物,以及其他来源不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文物
第 5 项 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通报的流失文物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
第四条所引五项,为第六十七条原文列举的公民、组织合法取得文物的方式。